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为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和进行述职的相关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地指导下级纪委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各乡镇纪委,区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二、报告内容及方式 报告以定期报告、常规报告、即时报告和专题报告方式进行。 (一)定期报告 1、年初报告:全年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2、年中报告:半年工作推进情况; 3、年度报告: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定期报告以工作汇报会、述职述廉会、工作总结会或者专题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常规报告 1、需要报告的单项工作进展情况; 3、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个人重大事项。 常规报告以年度报告、报表、专题汇报等形式报有关科室。 (三)即时报告 1、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要案情、重大突发事件、办案安全事故和重大网络舆情,以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意见和建议。 即时报告以口头、电话或者书面形式第一时间向区纪委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特别重要事项可以直接向区纪委主要领导报告。 (四)专题报告 1、区纪委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2、大要案件分析材料。 专题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以召开专项会、案件分析会以及工作推进会、总结会、汇报会、调研会或者专题汇报等形式向区纪委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报告。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纪委,区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向区纪委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报告不及时、影响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对应报不报、错报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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