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乡(镇)监察工作规则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乡(镇)监察工作、监察行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向基层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农村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乡(镇)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爱辉区管辖乡(镇)监察体制,即爱辉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派出的监察专员、监察员。 第三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按照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爱辉区监察委员会领导下,履行国家监察职权开展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依规依法、实事求是,严格程序,防范风险。 第二章 乡(镇)监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乡(镇)监察工作实行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涉及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区监察委员会管辖处理的,须及时移交区监察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应当根据爱辉区监察委员会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乡(镇)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据授权和管理权限调查职务违法案件,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立案调查后,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乡(镇)监察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乡(镇)政府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七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洁从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区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 (四)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据程序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 (七)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章 乡(镇)监察工作方式 第八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对乡(镇)域党组织和部门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线索实行分类处理,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立案调查、移交区监察委员会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依据授权和管理权限调查职务违法案件,可以适用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区监察委员会,由区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组织实施,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予以配合;对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乡(镇)监察工作的处置权限 第十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经调查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案件中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须按程序移交区监察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为的个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乡(镇)监察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乡(镇)监察专员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应当强化自我监督,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行使监察职责,按照《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爱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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