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乡(镇)监察专员 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辉区乡(镇)监察工作,加强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依法依规履行监察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监察专员报告工作是指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乡(镇)监察专员报告工作制度对提高乡(镇)监察工作质量,强化区监察委员会对乡(镇)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乡(镇)监察专员在区监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正确行使监察职权。 第二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阶段报告和重要事项专题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半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者涉及对重大线索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随时以阶段报告、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也可结合“述责述廉”等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乡(镇)监察专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涉及对重大线索问题、事件的紧急处理时可先以电话、口头的形式汇报区监察委员会,做好登记备案,后将情况汇总成书面报告递交区监察委员会。 第三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 (一)综合报告内容: 1、乡(镇)党委及乡(镇)域各级党组织和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上级监察委员会工作部署情况; 2、乡(镇)党委及乡(镇)域各级党组织和部门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执行国家政策、政风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开展效能建设情况; 3、乡(镇)基层党组织和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情况; 4、乡(镇)全体行使公权力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5、本乡(镇)监察工作半年、全年计划及工作总结; 6、其他应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二)阶段报告内容: 1、监察信息报送工作; 2、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三)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内容: 1、发现的本域内干部职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2、农村经济运行重大事项、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扶贫领域专项问题线索; 3、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八条 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起草工作报告。乡(镇)监察专员、监察员负责起草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阶段性、重要事项专题报告。 (二)完善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阶段性、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乡(镇)班子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定稿后,分别报区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乡(镇)监察专员向区监察委员会电话、口头报告工作的程序: 乡(镇)监察专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或者涉及对重大线索问题、事件的紧急处理时以电话、口头形式及时向区监察委员会归口负责部门汇报,由区监察委员会归口负责部门进行登记、反馈、给出指导意见、监督乡(镇)监察专员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第五章 报告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乡(镇)监察专员工作报告的审批工作,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一)乡(镇)监察专员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后,先由派驻乡(镇)纪工室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初步审核后工作报告上报归口区监委委员、区监委副主任进行复审,提出指导建议; (三)复审后工作报告上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 审批后工作报告由区监察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进行转办、督办。 第十一条 乡(镇)监察专员以电话、口头形式报告紧急情况或者重大线索问题、事件的审批程序等同书面工作报告审批程序。 第六章 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乡(镇)监察专员有下列行为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区监察委员会议、不提交工作报告的;应当提交区监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报告区监察委员会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乡(镇)监察专员工作报告除经上级监察委员会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任何人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爱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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